自2015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公告)的规定,原实施型式认可的防火门产品、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灭火器产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火栓产品、消防水枪产品、消防接口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等八类消防产品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延伸阅读:
强制性认证是什么?
强制性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小编整理了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新修订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于2014年9月1日,作为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组织编写了,与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并于九月一日起一并实施。为依法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维护认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业务的委托申办,一律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二、已持有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认真学习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实施细则,确保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认证标准要求。评定中心将根据证书有效性保持情况,分类分期分批开展证书转换工作。
三、对于持有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预作用报警阀组产品、微水雾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可依据认证标准向指定实验室申请检验报告确认。
四、对于持有“强制检验报告”的认证委托人,应首先联系出具该检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按照其规定的检验报告确认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确认工作。对于指定实验室确认后,检验报告符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细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可直接依据该检验报告及指定实验室出具的确认文件(适用时)向我中心提出初次认证委托,不再进行产品型式试验。